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买方收取违约金
在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要采购大量的适用于增值税为主的商品和货物。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电梯供货厂家签订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电梯厂家未及时供货构成违约,要支付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金。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现行增值税及营业税政策规定,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因此既不缴纳增值税又不缴纳营业税,也不必给卖方开具发票,开具收据即可。
买方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卖方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卖方在税前扣除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明依据。
如果电梯厂家提出将违约金转化为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折扣或折让,或者在以后的价款结算中作销售折扣冲减也是可以的,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电梯厂家的销项税额,对于购买方房地产开发企业并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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