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到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进行房产开发的地皮是开工建造前两年取得的,当时将土地使用权按照无形资产入账,每年进行正常摊销,直到楼宇盖成,才将土地使用权的摊余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取得土地使用权为开发建造商品楼用于对外出售,则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全部价值应在建造时一次计入房产成本,不能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此外,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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