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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来源:开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6/6 16:01:19

(一)政策解读

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05年3月,甲在A银行购入国库券5万元。2010年3月,该期国库券到期还本付息,甲除收回本金外,取得利息7000元。

分析:甲取得的国债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甲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因此,甲无需办理申请减免税审批手续。

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解读

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因此,个人持有企业债券而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的范围,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二)案例分析

案例:2007年3月,甲在B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A公司发行的三年期企业债券。2010年3月,该企业债券到期,甲在B证券公司营业部兑付该债券,取得债券利息1000元。

分析:甲购买的A公司债券不属于“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债券利息所得(1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20%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甲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债券利息所得1000元*税率20%=200元。

该笔税款应由兑付债券的B证券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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