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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业务资产科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来源:重庆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0/21 11:47:28

代理业务资产科目的账务处理该如何做呢?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代理业务形成的除以企业自身名义存放的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如受托理财业务进行的证券投资、受托贷款等。

企业(证券)的代理买卖证券、代理承销证券、代理兑付证券不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受托代销的商品,可将本科目改为“1321 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并按照委托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有无风险和委托单位、资产管理类别(如定向、集合和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贷款对象,分别“成本”、“已实现未结算损益”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代理业务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用其他代理业务资金购买证券等时,借记本科目(投资成本),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

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客户”、“吸收存款”等科目,按卖出证券的成本,贷记本科目(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定期或在委托合同到期与委托客户进行结算时,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其他代理业务资产收益,并结转已实现未结算的损益,借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按属于委托客户的收益,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按属于企业的收益,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代理业务资产发生亏损时,应按损失金额,借记“代理业务负债”

科目等,贷记本科目(已实现未结算损益)。

(二)收到委托人的贷款资金时,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代理业务负债”科目。

企业发放受托贷款时,应按发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吸收存款”等科目。

收回受托贷款时,应按收到的受托贷款本金,借记“吸收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代理业务资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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