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由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繁多,核算比较麻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特别是加计20%的扣除时,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缴契税可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第二,装修费用能否加计扣除视情而论。
第三,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加计率按每年加计5%计算。
第四,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五,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不包括政府以各种形式减免或者返还的金额。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应以纳税人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减去因受让该宗土地时政府以各种形式支付给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按照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上支出在“开发成本”中列支,收到返还的上述资金应冲减开发成本,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将上述实际支付的政府代收费用从“开发成本”调入“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不享受加计20%扣除的优惠。
第六,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