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
甲公司花了105元买了面值为100元的债券(票面利率3%,5年后到期),假设5元(即105-100)溢价不摊销的话,那么到了到期日,分录借方是100现金,贷方是105元债券,那差额5元无处可去,只有计入损益。但把5元计入到期日当天损益显然不符合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因为在买入当天就会预见到会有5元这样的“损失”,所以合理的做法是,要(以一种合适的方法)在5年存续期内摊销到损益(免得最后一天确认这损失),使得每年确认的利息收入=100×3%-摊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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