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中包括商标著作权(特许权使用费)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其中,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包括商标的使用权转让服务。因此,特许权使用费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
怎样计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纳税。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中所支付的中介费,若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允许从所得中扣除。(财税字[1994]020号)
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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