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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法》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这是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关于会计软件及其相关的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和会计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
(2)会计科目和账户的设置、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账簿的登记与更正,以及报表的编制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尽管一个质量可靠的会计软件可以为生成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提供前提条件,但由于技术上、设备上、操作人员水平上等方面的原因,所生成的会计资料仍有可能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所以,《会计法》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在格式、内容、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都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