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对租入资产不需要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不需要计提折旧。由于租赁合同是暂时的,一般可以由任何一方于比较短的期限内通知取消,因此,对承租人允诺的支付租金的义务,一般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列为一项负债,而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如果该项租金于租赁月份的次月支付,在发生支付租金义务的当月,应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租赁费”。如果采取预付租金方式,其预付租金应在“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如果采取支付押金方式,则在“其他应收款——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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