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作为法律用语出现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权利出质。
企业在出售应收债权的过程中如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力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自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应收债权的坏账风险由售出应收债权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本规定中关于对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原则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实际支付的手续费)
贷:短(长)期借款
收到偿还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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