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1 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法规另行规定。
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终应当是一致的。
但并非在企业的所有时点上,注册资本就一定等于会计帐面“实收资本”,还有其他例外情况如下:
1.在企业可以采取分次到资时,企业的会计账面“实收资本”≤注册资本。
2.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分期注册资本金到位,这样的话,实收资本就小了。
实收资本可以同注册资本不一致,注册100万,实际注入30万就开业了,但当企业清算时,如果变买财产的收入不足以抵偿债务,所有者就必须补足,补满100万为止。
3.注册资金(资本)在分期到位的情况下,注册资金(资本)仍然等于实收资本,因为在工商局办理登记的的时候,只注明已到位的注册资金(资本)。
4.注册资金(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实收资本是会计术语,二者的依据都是投资合同、公司章程,是一件事务的不同表达。
5.实收资本的注册登记是政府对法人的核准行为,必定在企业进行了相关的行为之后。工商部门的核准行为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开展的活动,有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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