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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重要考点:合同的解除


来源: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6/26 17:58:10

注册会计师考试重要考点——合同的解除

合意解除

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者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在下列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①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行使解除权。

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经催告仍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随时解除

①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②在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③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6)不安抗辩权

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效力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以及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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