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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核心考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来源: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6/26 18:01:33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核心考点: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公司董、监、高的资格及义务

公司董、监、高的资格

1.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受贿、侵占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董、监、高的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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