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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需要知道的资产损失认定


来源: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1/6/27 8:12:15

往往企业自身业务带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与业务毫不相干的其他因素(自然因素等)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下面安阳恒企会计培训学校小编详细的为大家分享一下具体内容:

资产损失是企业经常遇到的事项,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资产的短缺、毁损、盘亏、被盗等损失(不包括企业发生的合理损耗)。从法律角度上,资产损失可划分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税务机关允许企业将所发生的“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也严格杜绝采用虚损失来影响应交税金现象的发生。由此我们可以想象,在资产“损失”所得税处理时将会涉及烦琐的程序,且需要准备相应的资料来支持发生的“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下面我们来看看一系列与资产损失相关的规定,企业财务人员应谨记这些条款,避免耽误损失认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损失报批的时间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二、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三、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2.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5.行政机关的公文;

6.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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