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对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1、不超过20000元的部分 20%
2、超过20000~50000元的部分 30% 速算扣除数 2000
3、超过50000元的部分 40% 速算扣除数 7000
劳务报酬所得因其一般具有不固定、不经常性,不便于按月计算,所以,规定凡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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