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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后还用做账吗


来源:长恒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01:08

一般而言,税收征管分为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形式。相比较于查账征收,核定征收是为了提高征管效率,采取的一种简化的形式,通常又分为定额和定率二种,定额征收俗称“包税”。由于核定征收对于企业账簿要求较低,因此,许多初创期企业以及中小型企业偏向选择核定征收,并且不设置账簿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那么核定征收企业是否需要做账呢?本期华税律师以企业所得税为切入点,将从税法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角度为您解读。

采取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通常由各省(市、自治区)按照不同的的行业确定一个幅度,由基层税务局对企业定出初步意见,逐级上报审核,一经确定年内不变。然而在实际征管中,由此引发的税企争议却也不断,近期华税就接到这样一个案例。

一、最新案例

T公司成立于2006年,主营业务为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勘察、测绘、监理等。因业务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2008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T公司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起,主管税务机关不再为T公司办理核定征收的相关认定程序,T公司仍以核定征收方式继续缴纳企业所得税。2017年初,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认为T公司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要求其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补缴税款及滞纳金。T公司认为,由于公司实行核定征收,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财务核算不清,无法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补缴;同时,企业在以往年度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并未对核定征收方式提出异议。

案例焦点:

1、2012年后,T公司在没有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继续适用核定征收是否合法?

2、企业现有账簿资料能否作为查账征收的依据?

3、深入了解后得知,企业其实一直是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通过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协调”,以“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为由,获得税务机关的核定征收审核,这种情况是否违反《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二、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

税收是处理国家、企业、个人利益分配的重大问题,有关征税的重大问题通常只有法律才能进行规定。2015修订的《立法法》专设条款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没有会计账簿)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没有会计账簿)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收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不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申报的税负明显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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