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情况下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纳税人应及时计算增值税。
比如,纳税人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单位盖楼,税法上因为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故会产生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产生应纳税额)。会计上没有确认收入,所以一般纳税人只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只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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