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十九条规定,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在实际社会经济活动中,比较常见的商业企业的预付卡处理问题,在财务处理中要特别注意将销售收入的实现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区分。
在账务处理上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开具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17%税率
2.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对特殊情况,比如销售商品既有适用17%税率的,同时也有13%税率的,需要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月末按会计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
借: 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还有预付卡既可购买商品同时也可以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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