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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费税务处理


来源:汉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12 13:05:43

参考国税总局的相关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011年5月1日之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已经在所得税前已扣除的部分,在之后实际使用的时候无论是费用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均不得重复税前扣除。2011年5月1日之后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

这里要吐槽一句,按照财企[2012]16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应该是根据产量或营业收入每年提取,因此不应该出现安全生产费用为零的情形,个人猜测这里的“余额为零”指的是“2011年5月1日以前计提的且所得税前扣除过的安全生产费用”。

由于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需要在提取当期记入成本费用,在实际使用时再冲减“专项储备”科目,因此会存在长期的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同时如果企业存在2011年以前发生的安全生产费,这个调整内容会涉及的更多,建议对这个内容单独制作备查账或台账,单独对这个内容的纳税调整予以记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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