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当从缴费申报被核准后的第4日起开始计算,按日加收,即按欠缴的天数计算,欠一天,计算一天;直至缴费单位按规定完成缴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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