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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人员发奖励会计处理


来源:汉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1/6 9:42:38

答:非本单位的人员得到的营销奖励,按劳务报酬所得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库存商品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0

贷:银行存款7020

借:销售费用7980

贷:库存商品6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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