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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抵债行为土地增值税什么时候缴纳?


来源:汉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20 10:23:41

根据《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房产抵押取得贷款行为是指房产所有人作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依法占有的房产向债权人 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房产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在抵押期间并没有发生变更,你公司作为房产所有人在抵押期间仍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可是在贷款到期后,你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依据当初的协议将你公司所抵押的房产予以拍卖。此种行为期间房产所有权发生了变更,由你公司的所有变更为银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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