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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有抵扣时限


来源:汉中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4 8:56:30

答:有关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9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严格收购发票抵扣管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鲁国税发[2010]73号)规定:

(一)收购发票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为按购进农产品在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依13%扣除率计算的税额;

(二)未支付价款的收购业务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对超出使用范围或未按规定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得凭其抵扣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目前我国现行税法仅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海关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设定了抵扣期限。对于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没有规定具体的抵扣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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