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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江阴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06:41

案例概况

长沙如意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公司”)主要从事休闲食品零售业务,自2013年3月开业以来业务不景气,未设置账簿,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以6%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5年12月10日该公司以3.00元/股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吉祥科技公司的股票共计10万股。2017年4月6日以12.00元/股的价格出售其中6万股(假如持有期间未发生转送股情况)。问如意公司取得的股票出售收益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以上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如意公司主要从事休闲食品零售业务,自2013年3月开业以来业务不景气,未设置账簿,不能准确进行会计核算,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以6%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意公司2017年4月6日出售股票,取得股票收入:12.00*6=72.00(万元)。出售股票对应的成本:3.00*6=18.00(万元)。

因此,如意公司认为应缴企业所得税:(72.00-18.00)*6%*25%=0.81(万元)。乍一看,如意公司计算正确,可是如果如意公司真的这样缴纳企业所得税,麻烦就大了。请继续看本文详解。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六种可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形,但尤其需要注意: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对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进行了界定。文件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注:根据2016.12.2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一)项修订为: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显然本案如意公司不属于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因此,本案如意公司2017年出售股票收入应按以下方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交企业所得税=72.00*6%*25%=1.08(万元)。

如果如意公司按股票买卖差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则根据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0.27万元(=1.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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