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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生产型企业出口可退税吗?


来源:安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7 8:38:25

所谓退税,一般是指国内(境内)企业通过出口报关,取得出口退税的资格,即如果出口的货物在出口退税的范围内,那么就可以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如果出口的货物不在出口退税的范围内,那么,就是出口再多,也不享受退税政策的优惠;如果出口的货物属于国家限制的范围内,那么,不但没有退税,而且还要交纳出口关税。

而保税区或者自贸区内的企业,本身在关外,即从国外进入保税区或自贸区的货物,不需要通过报关环节,所以,没有关税和增值税,因此,从保税区或者自贸区出口到国外,也无需报关,所以根本没有退税——没有缴纳增值税,何来退税?也就是根本就与退税不搭界——出口退税有三个必要因素:1)必须通过海关做出口报关,2)出口的货物使用的是国产原料,即缴纳过增值税,且必须有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出口货物必须在有退税的范围内——不在退税范围内的货物,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

出口保税区的货物也能退税吗?

近期接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反映到出口保税区的货物如何申报出口收入的咨询,为避免政策的不清晰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经我科初步请示上级领导及研究决定,对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暂按如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经保税区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时提供出口备案清单问题的处理。

部分企业反映,一些出口到保税区且取得出口退税联报关单的货物,不一定能取得出口备案清单,或者取得备案清单但内容与出口报关单内容不一致等。对此,各分局应严格要求出口企业对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必须提供出口货物备案清单,如保税区海关确定不出具备案清单的,企业必须向分局提交报告,说明未能取得备案清单的原因,分局可暂受理企业的申报。如企业提供的备案清单有关内容与报关单不一致的,分局在审核时应重点核对其数量,原则上备案清单的合计数量不得少于出口报关单上的数量,同时要求企业就内容不一致情况提交相关说明。对于之前已申报出口退税但至今仍未取回备案清单的,应要求企业尽快追补,分局暂不对其作补税处理,待市局研究处理意见后再作处理。

二、出口到保税区未能取得出口退税联报关单货物的申报问题。

出口企业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因货物未实际离境而无法取得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且无出口电子数据的(其出口报关单的“标记唛码及备注”栏写着“转至XXX手册”),从所属期2007年12月起暂以深加工结转出口处理,之前已作直接出口申报的,暂不作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处理,待上级明确处理意见后再作调整。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有出口电子数据但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退税联报关单的,必须视同内销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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