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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担保企业的会计处理


来源:安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4 8:59:10

1. 担保合同生效时

应将依据担保合同规定向被担保人收取的担保费作为一项金融负债——“财务担保合同”予以确认,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同时,根据企业对外签订担保文件所记载金额计入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

2. 担保期间内

一方面,应分期摊销并确认担保费收入,按当期应确认的担保费收入,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另一方面,应根据保后监管确定的风险程度对未到期的财务担保合同进行评估,按以下两项金额中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即按预计采取反担保措施可收回的金额借记相关资产,按上述计量方式确定的金额贷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差额借记相关费用。

3.被担保人的违约责任

(1)被担保人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务而解除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原计入相关资产和费用的金额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差额贷记“担保费收入”科目。同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2)被担保人未发生违约,如期偿还贷款:

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

(3)被担保人发生违约

若违约发生在担保企业实施代偿之前,应通过对客户信用状况的跟踪判断,按照前述计量方式调整“财务担保合同”金额。若被担保人在此期间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则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或部分冲销。担保企业履行代偿义务时,应将与该担保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金额全部冲销。按与该担保合同有关的财务担保合同账面余额借记“财务担保合同”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代偿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差额部分依次贷记相关资产和费用,并在或有负债(开出担保保证)辅助账中注销该担保事项。最终按照反担保措施的履行情况,确定与该项担保业务有关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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