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shui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烟草制造业。
(二)住宿和餐饮业
(三)批发和零售业。
(四)房地产业。
(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六)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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