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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账务处理


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21 10:35:09

企业取得土地补偿费,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相关政策依据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了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要符合的条件。为加强对不征税收入的管理,《公告》重申企业取得不征税收入,应按财税[2011]70号文的规定进行管理。如果企业管理条件或其他原因,无法达到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管理要求的,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现在是,如果政府部门归还你们垫付,注意:“垫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不受上述文件的约束。

土地补偿费需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属于政策性搬迁,比较复杂,在搬迁完毕后扣除相应成本后将搬迁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政府收回土地支付企业的补偿金是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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