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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三大方法


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2/31 11:41:57

(一)现金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现金盘亏和毁损的账务处理。现金盘亏和毁损后,在盘点后即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待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能确定具体交款单位的少收款,应先计入其他应收款;不能确定具体交款单位的少收款或者虽能确定具体交款单位但数额较小或对方不认账时,应由过失人赔偿,超过过失人赔偿额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现金毁损,计入营业外支出。

2.现金盘盈的账务处理。发生现金盘盈后,应查明盈余的原因,及时办理现金入账手续,调整现金账簿记录。借记“库存现金”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二)固定资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固定资产盘亏的处理。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会计从业资格证按盘亏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按其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应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账户,同时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账户,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2.固定资产盘盈的账务处理。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的余额作为前期会计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三)存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1.存货盘亏和毁损的账务处理。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批准以前应先结转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批准以后再根据造成亏损的原因,分别情况进行账务处理,其进项税额应转入有关账户。

(1)属于非正常损失(包括加计的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确定过失人的由过失人负责赔偿;属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的借方和“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的贷方。

(2)属于正常损失,经批准后转作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

2.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发生盘盈的存货,经查明是收发计量或核算上的误差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借记有关存货账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冲减管理费用,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账户,贷记“管理费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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