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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筹建期间账务处理


来源:武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4/12 11:01:52

实务中新办企业如何确定被批准筹建之日、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不同的会计人员因不同的理解,对企业筹建期间界定不一致,从而会造成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笔者建议,原税法规定外商、外国企业分别以协议或合同、申请被批准之日为筹建之日,这是比较明确的界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此规定来确定筹建期起始日。

明确筹建期的起始点,是作出正确会计处理的前提,而对于筹建期的起始点,《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中并没有给出准确界定。国务院91年发布的《外商、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办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财政部94年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筹建期,是指……;但该两项细则在国务院07年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后废止,新税法中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筹建期间支出可以分为开办费和资本性两类

(1)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了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上述企业筹办期费用与正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管理费用性质相同,且不会形成相应的资产。

(2)筹建期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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