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营业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票据年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应收账款年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款项期末余额-预收款项年初余额)-当期计提的坏账准备-票据贴现的利息
(2)“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营业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存货期末余额-存货年初余额)+(应付账款年初余额-应付账款期末余额)+(应付票据年初余额-应付票据期末余额)+(预付款项期末余额-预付款项年初余额)-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职工薪酬-当期列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的折旧费
(3)“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中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期末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年初余额-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期末余额]
(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除上述各项目外所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经营租赁支付的租金、支付的罚款、差旅费、业务招待费、保险费等。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支付其他管理费用+支付的销售费用等
(5)“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对其他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收到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收回的利息、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可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从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分回利润、现金股利而收到的现金,因债权性投资而取得的现金利息收入。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权性投资,其利息收入在本项目中反映,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项目可以根据“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投资收益”、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取得的现金,减去相关处置费用以及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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