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代垫拆迁安置支出,政府返还代垫款项并支付固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贵公司应当作为利息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提醒,《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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