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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发票的厂房可以估价入账吗?


来源:广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2/4 10:39:3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因此,你公司已完工的厂房应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怎样入账?

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有以下几种入账方式:

1.如果严格依据《会计法》且认定发票是唯一可靠的原始凭证,则此种情况下,企业获得资产的成本不可靠且公允价值无法取得,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该资产应该作为表外资产;

2.如果严格依据《会计法》且认定发票是唯一可靠的原始凭证,则此种情况下,企业获得资产的成本不可靠,但公允价值可以取得(比如评估),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该资产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

3.认可其他原始凭证比如出库单、收据、付款单等对取得成本的证明作用,则可以按取得成本入账;

4.先不入账,等到一定时期作为盘盈资产处理,按重置成本入账。但是主要固定资产盘盈于情于理不符,而且理论上根据会计平衡,现在先不入账,则相应的支出也无法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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