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企业所得税法第17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一规定明确了具有境内、境外机构的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原则。企业在境外有营业机构的,其境内营业机构和境外营业机构应当分别计算自己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分别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企业汇总缴纳所得税,仅仅是指在最后缴纳时汇总在一起,但在之前的计算中都是分开的。因此,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机构的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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