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单位集资的涉税事项处理


来源:江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5/11/18 17:14:49

因公司经营需要,计划向员工筹集资金500万元,参与人数规模有50人,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息为年息10%,签订借款合同,直接让员工将款项打入公司的基本户,公司向员工集资借款发生的利息都有哪些涉税规定?下面笔者从专业角度,对与该类业务相关的风险给予建议或者提醒。

一、员工取得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将资金出借收取利息行为,属于贷款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但个人有起征点规定,利息收入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员工出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规定,按照税法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心须依法履行。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因此,贵公司应代扣代缴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江门恒企会计培训学校:http://403.qxqyw.com/


上一篇:会计人必知的发票“潜规则”

下一篇:清远恒企会计教你凭证审查的六方法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