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和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对于营改增后旅游业会计核算,可以这样处理:
假设 A 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应按 6% 进行价税分离。
1. 取得旅游服务收入时的会计处理
借 :银行存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支付 B 公司旅游服务分包款时的会计处理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 :银行存款
3. 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门票费入账时的会计处理 :
借 :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税额抵减)
贷 :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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