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跨月不得作废。你司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
“跨月”已经开具并且缴销的发票,由于开具不正确等原因需要退回的,不能进行作废处理,只能通过开具红字发票的方式冲减当期收入完成抵销。开具红字发票时需持收回的原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红字发票打印。开具的红字发票不予交付受票人,与收回的原发票联一同粘贴,作废、红字发票验销时,交税务机关审查。
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可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领购防伪税控机后,应向税务机关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并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购其他购票手续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