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在会计处理时应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摊销,所以在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纳税调整,在发生开办费当年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以后年度的申报时,应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财会人员,宁肯违背会计制度,仍坚持5年摊销,也不愿做长达5年的纳税调整。
但还是看你有没有这个需要了,比如第一年的收入多,那一次性摊销就可以多抵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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