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A、销售货物收入;
B、提供劳务收入;
C、转让财产收入;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E、利息收入;
F、租金收入;
G、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H、接受捐赠收入;
I、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A、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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