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构成十大要素:
1.征税人
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2.纳税义务人
简称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征税对象
又称课税对象,是纳税的客体,在实际工作中也笼统称之为征税范围,它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对什么征税。
4.税目
是税法中具体规定应当征税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5.税率
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
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它又可分为: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三种形式。
(2)定额税率
又称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3)累进税率
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它又可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6.计税依据
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依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
(1)从价计征,是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2)从量计征,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从价计征,即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应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起止时间。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主要涉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9.纳税地点:是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的具体纳税地点。我国的纳税地点主要有: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税所在地、报关地等。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法直接规定的长期减免税项目;另一种是依法给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减免税措施,期满之后仍应按规定纳税。我国现行的税收减免权限集中于国务院会计从业资格证,任何地区、部门不得规定减免税项目。
(2)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
(3)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制度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
11.法律责任
是指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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