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外单元来我单元结算费用,开具发票,可是因刻日问题,只支出一部门,其余金钱挂应付帐款,但发票是单元名称,后来客户领取款子是个人打收条领款,可以吗?
【解答】
《内部会计节制规范──货泉资金(试行)》第十条划定,单位理当按照划定的轨范打点钱币资金支出营业。
(一)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理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钱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子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体例等内容,并附有用经济合同或相关证实。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按照其职责、权限和响应法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合适划定的钱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理当拒绝核准。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核准后的钱银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钱银资金支付申请的核准规模、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较是否切确,支付体式格局、支付单位是否安妥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打点支付手续。
(四)经管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按照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经管钱银资金支付手续,实时挂号现金和银行存款日志账。
第十一条单位对于主要泉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施集体抉择妄想和审批,并成立责任究查轨制,提防贪污、侵略、挪用泉币资金等行为。
《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发票经管法子》(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出产、经营勾当的个人在采办商品、接管处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勾当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换品名和金额。
可以看出,企业在解决支付时,凡是情形下,收款方与出具发票方及供给劳务方应是一致的,收款方的经手人是个人,但应该有收款方出具的加盖财政专用章或公章的正式收款凭证,以避免贪污、侵略、调用泉币资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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