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会计培训对于网络发票的管理方法,管理条例总共是有16条,每一条都是国家税务局的规定的。
第一条 为增强普通发票管理,保证国度税收收入,标准网络发票的开具和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规则,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开户注销、网上领取发票手续、在线开具、传输、查验和缴销等事项,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网络发票是指契合国度税务总局统一规范并经过国度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度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国度积极推行运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增强网络发票的管理,确保网络发票的平安、独一、便利,并提供便利的网络发票信息查询渠道;应经过应用网络发票数据剖析,进步信息管税程度。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依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运营状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品种、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求变卦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卦。
第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照实完好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管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管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确实认、查验。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获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考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对不契合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求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需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或获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经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网络发票。
第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网络发票,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停止发票作废处置。
第十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卦或者注销税务注销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卦、注销手续并缴销空青丝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依据发票管理的需求,能够依照国度税务总局的规则拜托其他单位经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第十二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需照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应用网络发票停止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三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网络呈现毛病,无法在线开具发票时,可离线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不得改动开票信息,并于48小时内上传开票信息。
第十四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违背本方法规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方法》有关规则处置。
第十五条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牢靠存储、查询考证、平安独一等条件的状况下,能够试行电子发票。
第十六条 本方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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