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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折旧年限有哪些规定?


来源:河源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7 8:57:4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

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什么意思?是指报废年限?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在会计准则下,该固定资产可使用的年限。如:房屋类年限20年,机器设备类年限10年,电子车辆类5年等。其实,折旧年限和报废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折旧年限仅仅指在会计范畴内,固定资产所能使用的期限,它基本是一个定数,是行之一统的会计概念。而报废年限是固定资产实际使用的年限,它不是固定的。

所以,折旧年限和报废年限是不一样的。有可能是折旧年限到了,而固定资产还能用,如二楼所说,在财务处理上不要继续提取折旧了。也有可能,折旧年限未到,但固定资产却报废了,那就需要在”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中把报废的处理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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