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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发票账簿保管期限


来源:河源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9/18 8:46:15

发票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毁损。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检查后销毁。

第三十六条 丢失发票以及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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