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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如何操作?


来源:惠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25 12:02:09

答:以物易物,只要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条件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因此,对于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您可以这一做:

【案例分析】

一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X6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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