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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来源:佛山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22 9:58:40

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己生产的产品,属于税法规定的免增值税范围内的行为,根据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不允许领购专用发票;如果购买方需要抵扣13%进项税,需要购买方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免税及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依据: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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