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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价销售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吗?


来源:东莞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22 10:06: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处理滞销商品,不属于上述情况,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上述情况暂未规定需要报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若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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