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融资租赁必须是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是指企业由于资金不足,或因资金周转暂时困难,或为了减少投资风险,借助于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而购入的固定资产。会计上应视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问:承租方出售固定资产,是否开具发票?
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因此,本金部分不属于出租方差额扣除的项目,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再开具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
在实务处理中,承租方取得融资款,可以不向出租方开具发票。如果开具发票,由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我们理解开具零税率发票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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