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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业务备案手续办理


来源:上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1/23 10:40:47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当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按本办法规定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今天就来和大家梳理一下这税收优惠中“备案手续”办理的相关事宜,但愿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需办理备案手续”的5大纳税事项

事项一: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营业税优惠

【事项描述】

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境外建筑业、文化体育业劳务收入符合暂免征收营业税优惠条件的,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报送资料】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一)必报资料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二)条件报送资料

《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协议》、《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在境外提供文化体育业劳务的协议》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事项二: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递延纳税

【事项描述】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报送资料】

(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以实施股权激励或取得技术成果的企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在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递延纳税有关情况。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事项三: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辅助用地。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设施)、运营控制中心、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心、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心、商铺等商业设施用地。

【报送资料】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须持相关文件及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事项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报送资料】

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事项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事项描述】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报送资料】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二、“无需办理备案手续”的3大纳税事项

事项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事项描述】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报送资料】

纳税人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无需报送资料,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或汇算清缴时,以申报表代替。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事项二: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事项描述】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报送资料】

纳税人无需办理备案手续。无需报送资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税会处理一致的,自预缴享受;税会处理不一致的,汇缴享受)

【政策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事项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事项描述】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送资料】

无需报送资料,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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