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 000 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 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 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 000
贷:原材料5 000
借:管理费用 4 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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